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統二字第1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熊卓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判決與同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90號判決,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1款所表示之見解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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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判決與同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90號判決,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1款所表示之見解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同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9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對系爭規定之規範對象,採限縮解釋,而系爭判決對系爭規定規範對象,則採寬鬆之認定,致影響相關法條之適用範圍,見解明顯不一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均係由行政法院作成,且系爭判決非確定終局裁判,是聲請意旨並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審判系統機關(例如最高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兩者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熊卓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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