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1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大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835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不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生存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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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835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不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生存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835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不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生存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容任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違法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與生存權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王大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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