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08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5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國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5號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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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交通裁決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5號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5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交通裁決事件非屬通常訴訟程序,聲請再審應由判決之原行政訴訟庭管轄,惟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後,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而逕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其就再審管轄權之裁定有誤;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使法官以歧異見解及錯誤引用交通法規而為裁判;再者,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再審已逾法定期間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均侵害聲請人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等語。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6次、第145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關於交通標線認事用法之當否,及交通裁決再審事件之管轄權疑義,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李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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