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5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宏閩洗衣設備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噪音管制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桃園市政府105年3月1日府環噪字第1050045020號公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另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噪音管制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桃園市政府105年3月1日府環噪字第1050045020號公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另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噪音管制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桃園市政府105年3月1日府環噪字第1050045020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另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公告未依管制區類別適用不同噪音管制標準,亦未考量各行為之音量差異是否均達噪音管制法第3條噪音之定義,一律禁止並處罰,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侵害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工作權及財產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有違;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係採行為管制而與民事法院所採見解歧異,且系爭規定有關「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要件亦不明確,故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系爭規定與同法第9條規定及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之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有違,亦與噪音管制法第1條之立法意旨相違悖,不符體系解釋,應屬違憲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公告及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宏閩洗衣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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