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31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鴻、蘇○棟等二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八三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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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八三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八三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原因案件之本訴部分既經其提起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二一六八號裁定駁回,即屬確定判決,依法即為執行名義,自得據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而國稅局處分既經行政法院認定不合法,即不得再許之為合法之執行名義,侵害其財產權,故本件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顯然違憲;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意旨,原處分就生存配偶之分配請求權金額核算有誤,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核其所 陳,係在爭執原課稅處分與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蘇○鴻、蘇○棟等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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