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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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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52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聲請人 何永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何永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及106年度台抗字第990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及106年度台抗字第990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及106年度台抗字第99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終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法院故意主導檢察官限縮起訴範圍隱匿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剝奪聲請人傳喚證人調查證據之權利、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而判決聲請人有罪,且不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開始再審,自屬判決違背法令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何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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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0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