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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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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508號

解釋日期 79 年 04 月 27 日聲請人 黃慧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9 年 04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02次會議
聲請人
黃慧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黃慧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認公立學校聘請教員為私法上契約關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黃慧君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認公立學校聘請教員為私法上契約關係,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裁字第四六一號裁定適用同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二十七號判例,認公立學校聘請教員為私法上契約關係,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適用於現行教員聘任制度,有牴觸憲法等情。按公立學校聘請教員,究為私法上契約關係,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或為公法上法律關係,得提起行政訴訟,本屬法律見解問題,上開判例並未影響人民於其工作權益受侵害時循訴訟途徑謀求救濟之憲法上權利(參考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解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2次會議

聲請人

黃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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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