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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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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10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聲請人 劉俊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劉俊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參與審判之法官有應迴避而不迴避情形,且未徹查下級審判決是否依證據認定事實,僅依自由心證,即對聲請人作成有罪結論,自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劉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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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