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54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6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春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777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9號民事判決,對申租公有土地事件究應由何法院審理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540號、第695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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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777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9號民事判決,對申租公有土地事件究應由何法院審理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540號、第695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77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申租公有土地事件究應由何法院審理所表示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540號、第695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等規定,申租公有土地,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駁回,此涉及該署行政裁量權之行使。揆諸司法院釋字第540號、第695號解釋有關「雙階理論」之見解,應屬公法上爭議,而由行政法院審理。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認應由民事法院審理,與上開解釋所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與確定終局判決,關於申租公有土地涉訟,屬於民事訴訟範疇,並無見解上之歧異;且本院解釋對各級法院均有拘束力,不得以確定終局裁判所持見解與本院解釋歧異而據以聲請統一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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