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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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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7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詹民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詹民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為一部有理由廢棄改判、一部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嗣就被駁回部分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認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6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未設金額大小上限,亦未設有調整機制,於特殊個案情形,難免無法兼顧實質正義。又所謂家庭生活費,依一般常情,應是長期定期給付。聲請人代墊一次性之購屋費用,金額甚高,非屬一般生活例行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而應為置產、投資等事業甚明。是代墊之費用倘全數認係家庭生活費用,聲請人只能請求返還應分攤原代墊金額之部分,已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是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財產權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詹民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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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8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