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93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李○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六號、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九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法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六號、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九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法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交還土地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六號、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六九號、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法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並未指明上開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3次會議
聲請人
林李○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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