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1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毅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台軍字第○九六○○八二六九四號函,認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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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台軍字第○九六○○八二六九四號函,認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台軍字第○九六○○八二六九四號函(下稱系爭函),認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侵害人民服公職權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未說明究係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函,且系爭函僅係教育部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所提出之行政訴訟補充答辯狀,並非法律或命令,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趙毅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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