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2號
- 公布日期
- 67 年 04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91次會議
- 聲請人
- 薛乾任、薛乾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漏未登記及征收放領錯誤,請求更正登記及撤銷征收事件,聲請解釋適用法律疑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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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漏未登記及征收放領錯誤,請求更正登記及撤銷征收事件,聲請解釋適用法律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等亡父薛阿亮,自據時代就○○縣○鎮鄉○○○段○○○地號及同所一三一地號溜地,享有十六分之八之應有部分。惟中壢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三十六年辦理總登記時,竟將薛阿亮應有部分十六分之八漏未登記,且於民國四十二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時,桃園縣政府亦非法辦理該應有部分之附帶征收。而聲請人等於民國六十五年呈請桃園縣政府,將民國三十六年之總登記更正回復薛阿亮應有部分十六分之八,並撤銷非法附帶征收,但因未獲核准,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及聲請再審,亦皆遭受駁回,致使薛阿亮之財產權及聲請人之訴訟權均受侵害,故特此聲請解釋適用法律疑義,並准予更正本件二筆溜地之總登記為薛阿亮應有部分十六分之八及撤銷附帶征收等情。查本件二筆溜地,於台灣光復後,由官阿泉等九人聲請登記為其共有,而薛阿亮粃未聲請登記,對官阿泉等人之聲請亦未依法提出異議,致經確定登記為官阿泉等人之共有,迨至民國四十二年復經被附帶征收時,亦未依照規定於公告期間內聲請更正,因而確定。故聲請人主張財產權受侵害,但在提起訴訟前之救濟程序,並未踐行,自難認為已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且聲請人係請求解釋適用法律疑義,並准予更正土地總登記及撤銷附帶征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91次會議
聲請人
薛乾任、薛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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