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72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秝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損害賠償事件,及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一六九號、一○○年度裁字第一六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再審之聲請,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損害賠償事件,及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一六九號、一○○年度裁字第一六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再審之聲請,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及其聲請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一六九號、一○○年度裁字第一六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再審之聲請,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所陳,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指摘,並未具體指明前開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劉秝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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