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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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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91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聲請人 李0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李0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0號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0號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0號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0一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就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0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法官迴避制度規範之目的,本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益,惟與確定終局判決之作成有重要關聯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七八三二號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推事曾參與「前審」裁判之迴避事由,採取「審級說」之見解,限縮解釋為「同一推事,就相同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使確定終局判決之審理法官與更審前之法官均相同,甚且最高法院兩次審理其上訴案時亦有四名法官重複,顯有礙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又僅因聲請人設籍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法官員額不足,即致聲請人之訴訟權受有限制,顯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另司法院大法官第一四0二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聲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有違「重要性理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一二五次會議決議所載「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之意旨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且本案與上開決議所示之例外受理要件,尚有未合。另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暨補充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404次會議

聲請人

李0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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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8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