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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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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1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聲請人 徐德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徐德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56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及歷審判決均曲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販賣之定義,因聲請人於資金不足之情形下一次性購入大量毒品,而以自由心證認定聲請人有販入毒品以出售他人之目的,故對聲請人科以販賣二級毒品之重罪,而未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持有毒品罪,且無任何買受方舉證、監聽譯文及關於販毒而產生之直接因果關係及事證,明顯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生命權及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徐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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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