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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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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917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4 月 10 日聲請人 張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4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91次會議
聲請人
張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六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六號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原宜蘭縣政府人事室主任熊天鎰瀆職罪,經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六號刑事判決熊天鎰無罪確定,認為該判決巧飾欺罔,違背法律與憲法,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1次會議

聲請人

張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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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