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55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顏○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民事裁定,就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其適用法令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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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民事裁定,就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其適用法令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二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五號民事裁定,就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其適用法令之結果,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應僅限於原債務人抵押借款之債務,而不及於原債務人或原抵押物所有人之其他保證債務,上開裁判之見解,認定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及於聲請人不知且無法預測之配偶之連帶債務,已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惟查聲請意旨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如何違憲,僅在爭執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上見解之當否,而法院之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不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顏○義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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