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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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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360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5 月 24 日聲請人 台中市議會議長郭晏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5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聲請人
台中市議會議長郭晏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民選市長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處分及台灣省政府之派代,對所適用之法律依據產生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民選市長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處分及台灣省政府之派代,對所適用之法律依據產生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對於台中市民選市長林柏榕因案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分休職六個月後,台灣省政府未經聲請機關同意之前,逕行委派代理市長陳正雄,有違憲法第一二一條實施地方自治精精嫌,聲請解釋憲法。惟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其行使省縣自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列舉之市議會何種職權,以及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遭受如何侵害之情形,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9次會議

聲請人

台中市議會議長郭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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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