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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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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129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許金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許金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一六號民事判決,就房屋所有權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亦非土地管理人,可否請求有關土地公告地價年息7%部分不當得利返還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一六號民事判決,就房屋所有權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亦非土地管理人,可否請求有關土地公告地價年息7%部分不當得利返還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遷讓房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一六號民事判決,就房屋所有權人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亦非土地管理人,可否請求有關土地公告地價年息7%部分係不當得利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告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係就同一審判機關之見解是否有異為爭執;又聲請人之聲請解釋,距確定終局判決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許金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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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4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