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016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1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弘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民事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經提出新證據即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再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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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周弘毅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民事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律有違憲之疑義,經提出新證據即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判決,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一號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二條,且未審酌於其宣判之前已經判決確定之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一六八一號確定判決,發生法律見解之矛盾,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聲請人復提司法革新政論及類似案件之判例及訴訟之法律見解等新理由,再請解釋。核其所陳,皆非就確定之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加以指摘,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
聲請人
周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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