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489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宗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財政部(60)台財稅字第三八五七○號函就契稅條例第二條為擴張解釋,使人民負擔無義務之稅賦,侵害人民權益,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財政部(60)台財稅字第三八五七○號函就契稅條例第二條為擴張解釋,使人民負擔無義務之稅賦,侵害人民權益,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不合此規定者,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之意旨,係指摘財政部(60)台財稅字第三八五七○號函就契稅條例第二條為擴張解釋,使人民負擔無義務之稅賦。經查該函係就房屋委建人就土地已完成買賣行為,或就土地已與所有人訂立地上權、典權或租賃契約之場合,如何免徵契稅而為規定。而聲請人則係主張受贈土地,雖未移轉登記,亦應免徵契稅。確定終局裁判,不予採納,乃本於其確信之法律見解。所課受贈土地,既不在該函原規定範圍之內,而該函本身如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亦未為具體之指陳。尤不得以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或解釋憲法之聲請。揆諸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6次會議
聲請人
陳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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