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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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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8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聲請人 詹○○、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詹○○、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家庭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家庭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情節較重之違法取得證據,為輕罪之證明,恣意侵害他人私權領域,違背毒樹果實理論,且未適用刑法第315條之3將竊錄證物沒收,繼續「散布」偷拍光碟,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就是否構成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而對法院之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予以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詹○○、羅○○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