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884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10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00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國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五一四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五一四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眷舍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五一四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確認聲請人之訴訟為私權爭執,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因而駁回抗告。聲請人茲以個人見解主張系爭事件具有公法性質,屬行政訴訟範圍,惟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0次會議
聲請人
楊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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