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統二字第1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家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所持被告是否自首非經調查不能確認之理由,與司法院釋字第181號、第238號解釋見解,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35號、100年度台非字第234號刑事判決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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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所持被告是否自首非經調查不能確認之理由,與司法院釋字第181號、第238號解釋見解,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35號、100年度台非字第234號刑事判決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被告是否自首非經調查不能確認之理由,與司法院釋字第181號、第238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見解,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35號、100年度台非字第234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解釋及系爭判決,就聲請人提起非常上訴是否有理由所持之見解歧異,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惟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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