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15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博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七五三○四四七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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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七五三○四四七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七五三○四四七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屬法院就聲請人所獲得之款項,是否來自財團法人嘉義市北社尾純忠公祭祀會,及此項款項究係該會分配派下員公同共有財產之土地出賣價金分配額,抑或其他所得,甚或係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而有無上揭函之適用等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聲請人
王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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