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6號
- 公布日期
- 65 年 09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5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芳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查封不動產之封條張貼之處所,及以債權人充任查封不動產之保管或管理人之法律上疑義聲請釋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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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查封不動產之封條張貼之處所,及以債權人充任查封不動產之保管或管理人之法律上疑義聲請釋示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以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53次會議
聲請人
陳芳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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