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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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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15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聲請人 陳0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陳0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詳予調查必要之證據以釐清真相,且對犯罪事實之認定,竟捨棄案卷內之直接證據,採他案證人陳述之傳聞證據加以推測,以為本案論罪之主要依據,有違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6次會議

聲請人

陳0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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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8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