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391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4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朱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五八九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未就有利聲請人之證物加以審酌,即判處聲請人誣告罪刑,認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云云。核其所陳,無非指摘上開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不當,與其所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無涉,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4次會議
聲請人
廖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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