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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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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328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1 月 05 日聲請人 闞敬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1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闞敬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闞敬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六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台內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命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及同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闞敬源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判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六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台內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命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及同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曾聲請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經本院就憲法解釋部分做成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並就統一解釋部分諭知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執與原聲請解釋之同一理由,並主張原解釋於解釋憲法部分,不應受理而受理,統一解釋部分,應受理而不受理,均屬違法不當,而再聲請解釋。惟核其所陳,有關解釋憲法部分,本院釋字第三五八號解釋已闡釋甚明,無再為解釋之必要;而統一解釋部分,亦並非就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與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闞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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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3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