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6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黃○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認定誣告罪不成立,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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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認定誣告罪不成立,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八號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例認定誣告罪不成立,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係上揭案件之告訴人而非被告,並未具體指明其權利遭受何種不法侵害,且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陳黃○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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