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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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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23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聲請人 邱雅涵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邱雅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52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52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52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以上,未另有得處予拘役或罰金之規定,使法院無從因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致罪責與處罰並不相當,而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如確定終局判決,雖依系爭規定僅處聲請人最低之有期徒刑2月,並得易科罰金,然仍因此致聲請人須遭撤銷(前案之)假釋、執行殘刑,有過度侵害聲請人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之虞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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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