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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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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544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聲請人 陳美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0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美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一號民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判決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北市勞二字第○九四三七二九九○○號函,就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法律關係所持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一號民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判決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北市勞二字第○九四三七二九九○○號函,就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法律關係所持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一號民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七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北市勞二字第○九四三七二九九○○號函(下稱系爭函),就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法律關係所持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五八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間應屬僱傭關係,而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勞工,得依同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所屬保險公司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發給退休金;惟其所屬保險公司以雙方為承攬契約關係,非屬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為由拒絕給付退休金。聲請人經提起訴訟後,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及其所屬保險公司間無勞動契約關係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乃認確定終局判決就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之法律關係非僱傭關係所持之見解,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系爭判決認雙方與僱傭關係較為相似之見解有異,聲請本院統一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相關規定,與最高行政法院系爭判決以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成立僱傭關係,其所得應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之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之見解,兩者並未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又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亦非不同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0次會議

聲請人

陳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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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