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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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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95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扣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9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33條之1規定及實質援用之同法第133條之2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扣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9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33條之1規定及實質援用之同法第133條之2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扣押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9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33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實質援用之同法第133條之2(下稱系爭規定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未賦予第三人於法院作成是否扣押之決定前表示意見並參與程序之機會,亦未就應予扣押之範圍有所限制,亦無扣押期間之上限,甚就第三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之閱卷權等相關規範皆付之闕如,不符憲法所定之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有違,系爭解釋就受扣押之第三人行使閱卷權部分應予補充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二形式上雖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明確援用,但由其裁定理由所持見解判斷,應認系爭規定二之內容業經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聲請人得以之為解釋客體。惟核其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補充解釋部分,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解釋,況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