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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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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624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聲請人 陶東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73次會議
聲請人
陶東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九十年法仁裁字第○二五號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三九六號裁判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九十年法仁裁字第○二五號裁定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三九六號裁判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逃亡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九十年法仁裁字第○二五號裁定與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三九六號裁判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裁判係就後備軍人收到教育召集令未報到在營服役,是否受軍法審判乙案所為之判決,而高等軍事法院係針對服常備兵役,涉嫌逃亡罪之本件聲請人於該院聲請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乙案所為駁回之裁定,不生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至聲請人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八十九年法仁判字第一一六號判決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軍上字第一號發回更審之刑事判決,就聲請人涉嫌逃亡案件適用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歧異部分。查上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刑事判決,並未援引前述兵役法之規定,且依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之判決者,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則高等軍事法院自應受高等法院見解之拘束,尚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3次會議

聲請人

陶東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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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7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