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 分鐘讀完・全文 33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5617號

解釋日期 86 年 11 月 28 日聲請人 朱海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6 年 11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82次會議
聲請人
朱海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適用之(修正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簡稱規則),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行政處分,違反憲法規定聲請解釋。經查上開規則關於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行政處分,其中對於上開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其為違憲,並說明該規則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其他裁罰性行政處分,應一併檢討修正。茲財政部業依該號解釋檢討,已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該規則,並經立法院修正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處罰規定在案,是本件聲請已無再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2次會議

聲請人

朱海萍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32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