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17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11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82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海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適用之(修正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簡稱規則),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行政處分,違反憲法規定聲請解釋。經查上開規則關於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行政處分,其中對於上開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二號解釋其為違憲,並說明該規則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其他裁罰性行政處分,應一併檢討修正。茲財政部業依該號解釋檢討,已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該規則,並經立法院修正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處罰規定在案,是本件聲請已無再解釋之必要,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82次會議
聲請人
朱海萍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