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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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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4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吳天養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天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61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107年度家護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61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107年度家護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61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通常保護令)及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107年度家護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確定終局裁判為限,且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1. 通常保護令之性質為一審裁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規定參照),故系爭通常保護令本質上非屬確定終局裁定。2. 聲請人曾就系爭通常保護令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對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7月3日107年度家護抗字第161號民事裁定,以再抗告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逾期仍未補正,而不合法駁回確定,故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定。3. 是系爭通常保護令及系爭裁定自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天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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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1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