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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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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12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聲請人 郭○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郭○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勞動檢查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勞檢一字第○○四一七六五號函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號書函,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及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勞動檢查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勞檢一字第○○四一七六五號函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號書函,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及行政法基本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動檢查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勞檢一字第○○四一七六五號函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號書函,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及行政法基本原則,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勞檢一字第○○四一七六五號函,係該會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核發聲請人之勞動檢查證,予以否准之函覆;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號書函,則係就聲請人是否符合勞動檢查員之遴用規定,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再予酌處之函覆,均非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2次會議

聲請人

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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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3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