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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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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686號

解釋日期 76 年 04 月 03 日聲請人 台灣紡織染整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卿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04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紡織染整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徵收機關不依行政法院判決依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補償,改與業主成立協議補償,茲發現協議內容與事實不符,要求徵收機關再按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被拒,能否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懇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徵收機關不依行政法院判決依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補償,改與業主成立協議補償,茲發現協議內容與事實不符,要求徵收機關再按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被拒,能否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懇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土地征收,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征收機關不依行政法院判決,按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補償,改與業主成立協議補償,茲發現協議內容與事實不符,要求征收機關再按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被拒,能否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紡織染整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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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0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