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388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3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董純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於民國六十九年前與其夫婚姻關係存續中經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因對夫之債權人就該不動產聲請執行假扣押提起異議之訴事件,主張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其中關於「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之規定部分,顯然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等規定,應屬無效,然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民事判決,竟未鑑及此,適用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該無效部分以外之新規定,以確認其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反而援引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因而認法院適用法令錯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為裁判基礎之法令;至於聲請人主張判決適用法令錯誤,僅在對法院法律見解之當否加以質疑,非在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凡此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於修正後之適用問題,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已有釋示,併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135次會議
聲請人
王董純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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