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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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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131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聲請人 賴秀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賴秀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號及一0三年度再易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違反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號及一0三年度再易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違反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二號及一0三年度再易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袋地認定及有無通行權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見解,尚非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賴秀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