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83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 迴避
- 許宗力大法官
- 聲請人
- 蕭正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國字第29號、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8號、第39號、第40號、第41號、第42號、第43號、第44號、第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26號、第3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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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國字第29號、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8號、第39號、第40號、第41號、第42號、第43號、第44號、第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國抗字第26號、第3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國字第29號、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8號、第39號、第40號、第41號、第42號、第43號、第44號、第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106年度國抗字第26號、106年10月11日106年度國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屬國家賠償事件,而國家賠償責任為國家之責任,係屬特別法應免繳裁判費,審理法官要求聲請人繳納裁判費,顯然牴觸憲法等語。惟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國字第29號、第39號、第4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10月11日106年度國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均已逾越異議或抗告期間為由,異議或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並非大審法上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聲國字第34號、第35號、第36號、第38號、第40號、第41號、第42號、第44號、第4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106年度國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蕭正朋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