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750號
- 公布日期
- 80 年 0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22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連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王連科聲請書為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該項判決是否枉法,請予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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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王連科聲請書為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該項判決是否枉法,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雖經三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惟聲請人係認第一審法院,就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案件,未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違法判處罪刑,二、三兩審復予維持,是否枉法,聲請解釋,並非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22次會議
聲請人
王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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