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93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2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3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永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及民法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及民法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管字第七十二號民事裁定後,主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及民法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乃前開裁定之訴訟代理人,並非當事人,其憲法上權利並未因上開裁定受有侵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永昌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