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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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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824號

解釋日期 83 年 08 月 05 日聲請人 葉則仁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08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09次會議
聲請人
葉則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改敘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違憲,先後二十餘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以其未具體指陳何一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9次會議

聲請人

葉則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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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1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