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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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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63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聲請人 孫維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孫維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61號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及行政訴訟法第136條規定,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悖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61號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及行政訴訟法第136條規定,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悖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又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751號刑事裁定,適用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61號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行政訴訟法第136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有悖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又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75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一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警察取締聲請人違規之事實與過程,聲請人對之有所疑義,進而要求執法員警出示其他佐證亦怠於提出,法院竟認為警察僅須以其目視且具結作證後,即足以認定系爭違規事實,聲請人乃主張系爭規定一違反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違反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判決有無違反論理、經驗、證據法則之認事用法當否為爭執,就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意旨指述之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自不得據以聲請統一解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孫維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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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12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