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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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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553號

解釋日期 70 年 06 月 05 日聲請人 王家凱、王家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0 年 06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70次會議
聲請人
王家凱、王家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解釋婚姻被撤銷後婚生子女應否登記為「父不詳」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解釋婚姻被撤銷後婚生子女應否登記為「父不詳」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聲請解釋,婚姻被撤銷後,婚生子女,應否登記為「父不詳」。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70次會議

聲請人

王家凱、王家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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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87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