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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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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71號

解釋日期 66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吳招治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6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573次會議
聲請人
吳招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地政機關認定(一)高乞為吳余晚之養子,其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二)吳余晚收養高乞之女高招治為養女,應屬無效,駁回繼承登記之聲請,其認定不符實情,與聲請人之見解相反,孰是孰非,請賜釋示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政機關認定(一)高乞為吳余晚之養子,其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二)吳余晚收養高乞之女高招治為養女,應屬無效,駁回繼承登記之聲請,其認定不符實情,與聲請人之見解相反,孰是孰非,請賜釋示由。

決議

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行政命令之事項,所謂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指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之情形而言。本件聲請人以地政機關駁回繼承登記之聲請,所持有關代位繼承及收養無效之法律見解,與聲請人之見解相反,何者為是,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73次會議

聲請人

吳招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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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38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