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1號
- 公布日期
- 66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73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招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政機關認定(一)高乞為吳余晚之養子,其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二)吳余晚收養高乞之女高招治為養女,應屬無效,駁回繼承登記之聲請,其認定不符實情,與聲請人之見解相反,孰是孰非,請賜釋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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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政機關認定(一)高乞為吳余晚之養子,其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二)吳余晚收養高乞之女高招治為養女,應屬無效,駁回繼承登記之聲請,其認定不符實情,與聲請人之見解相反,孰是孰非,請賜釋示由。
決議
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行政命令之事項,所謂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指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之情形而言。本件聲請人以地政機關駁回繼承登記之聲請,所持有關代位繼承及收養無效之法律見解,與聲請人之見解相反,何者為是,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73次會議
聲請人
吳招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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