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6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律師法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號決議書、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律懲文正字第○九六○○○四八八七號函、臺灣高等法院等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懲戒規則,有違反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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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律師法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號決議書、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律懲文正字第○九六○○○四八八七號函、臺灣高等法院等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懲戒規則,有違反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法人聲請解釋憲法,應由其代表人代表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事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號決議書、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律懲文正字第○九六○○○四八八七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等,所適用之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懲戒規則,有違反憲法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等之疑義,聲請解釋。
1.聲請人蕭○澤部分:經查所據以聲請之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律懲文正字第○九六○○○四八八七號函,係就聲請人聲請再審、閱卷、交付光碟片所為之函復,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其餘所陳,亦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懲戒規則有牴觸憲法等之疑義,尚非具體指摘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號決議書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2.聲請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部分:查其聲請係由○○○為代表人提出,惟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處大二字第○九六○○二二二九六號書函予該公會,請其查明是否提出本件聲請,及○○○先生有無代表該公會提出釋憲聲請之權限,該公會函覆並未提出任何釋憲聲請,且○○○並非該公會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聲請人
蕭○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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