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5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寶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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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稱系爭規定)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係以聲請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明確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上訴係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同係於假釋期間犯系爭規定之罪,聲請人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且被撤銷假釋。而他案被告卻被命觀察勒戒,也未被撤銷假釋。顯見法院裁量標準不清,亦不公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郭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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